《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于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通过,8月1日期实施。首次从国家层面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路径、规则、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为政务数据高效流通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为全面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政务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对提升政府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和企业等具有重要作用。《条例》系统建立了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于破解政务数据共享障碍(打通壁垒,理顺流程机制、破除数据孤岛、数据烟囱,让政务数据跑起来),加快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治理数据多头收集、回流难),也为安全有序共享政务数据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以赋能基层减负为着力点,全面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水平。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聚焦点,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通过“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推动解决群众和经营主体“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此外,《条例》实施能够通过深化行政流程再造与资源优化配置,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为民服务为企服务能力,营造更加高效、透明、便捷的营商环境,有效提升企业的运营效能,提振经营主体信心,进一步激发市场的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培育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效支撑。
此前,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一定程度上存在机制不完善、供需对接不充分、责任边界不清、多头治理等问题,阻碍了政务数据价值的高效利用。对此,《条例》通过八章43条内容,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总体要求、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要求、平台支撑、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明确,为破除“数据孤岛”、“数据烟囱”,以及全面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华南师大法学院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政府数据共享强调行政体制内部的数据共享,与面向行政体制外部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不同的两个框架,相比之下流通性要求更强。实际中,一些地方存在获得共享数据后直接对外开发利用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依据《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如果要对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进行开发利用,需要先获得数源部门的同意。此时,面向体制内部的政务数据共享与面向体制外部的公共数据价值开发之间就可能产生一定的联系。目前,已有浙江、江苏、广东等地试行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管理等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条例》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成熟经验加以确认,将有助于这些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落实。

《条例》明确了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数据需求部门等不同主体在政务数据共享活动中的职责定位,理顺了工作流程机制。《条例》还提出,对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并按照共享属性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此外,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数据重复收集、政务数据回流难等问题,可以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要及时、完整回流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不得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
清华大学计算社会科学与国家治理实验室执行主任、教授孟庆国撰文指出,这些细致、明确的要求弥合了以往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的“模糊地带”,降低了共享工作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了“扯皮”的可能,能够有效提升政务数据供给效率。
以京津冀政务数据共享为例。自2023年11月签订《共建信用京津冀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统一数据标准、深化信息共享、开展协同监管三大举措,构建起跨区域信用监管共同体。截至目前,三地已实现7.24亿条信用数据全量共享,信用赋能区域发展的效能日益凸显。
如今,借助汇聚京津冀三地年度报告、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信用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平台,通过空间信息技术与信用体系的深度融合,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正从“数据上网”迈向“数据驱动决策”的数智化新阶段。
2024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七批《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第五批《垂直管理业务系统对接责任清单》,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系统有效对接,更好地服务数字政府建设,特别是“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见效提供有力支撑。今年2月,国家数据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将开展基层报表数据“只报一次”试点,通过机制性安排,精简合并报表,严控新增报表。明确数据治理和共享责任,推动实现“一次填报,多方共用”,推动数据由“向基层要”变为“从系统取”。推动数据回流,助力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数据安全是数据共享的前提。数据传输、存储环节存在加密不足、访问控制弱、隐私保护技术不成熟、数据泄露风险高等安全漏洞,制约政务数据共享深度与广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表达了相似的观点,政务数据共享主要堵点在于数据安全和数据合规。政务数据中存在大量隐私敏感信息,这些隐私敏感信息若管理不善,会被不法分子窃取,从而危害社会。“政务数据共享应该在技术场景成熟的情况下推进,不能为了将数据变现而急切实现数据共享,规则制度和安全技术应该作为数据共享的前提条件。”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体系至关重要。要运用分级授权、隐私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隐私计算技术可让数据在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情况下,解决数据“供得出”问题,让高价值数据从源头供给端安全地递送到场景端),妥善处理好数据开放与安全之间的关系,确保数据在安全的轨道上高效运行。
除安全外,政务信息共享还应加快落实配套细则。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此外,针对数据权属和责任问题“数据权属界定模糊,共享后的数据质量责任、安全责任难以划分,出现问题易推诿,降低了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的积极性”,《条例》的出台将助力破解政务数据共享中的堵点卡点,提升数据供给和利用效率。同时,通过明晰权责要求,有效弥合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的“模糊地带”,全面规范政务数据共享。
公共数据运营的三种授权模式:2025年3月1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正式落地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共数据管理迈向规范化、制度化新阶段。在政策引领下,各地围绕数据流通与开发展开多维探索,目前我国主流的授权模式分为三种:统一管理集约化模式、集中管理分散运营模式、集中管理分域运营总分模式。
第一种
-统一管理运作的集约化模式
该模式由政府集中授权一家地方国企作为唯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在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形成可流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最终通过数据交易所流通至消费端。
集约化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集约化运作降低重复建设成本、节省政府投资,同时依托统一主体实现数据流通与产品开发的标准化管理;但需注意单一运营主体可能引发市场竞争不足、创新活力受限等问题。
统一管理运作的集约化模式模式主要适用于公共数据运营的初、中期阶段,尤其适合数据规模较小或需快速启动的地区,可在保障基础建设效率的同时为后续发展奠定规范化基础。

第2种
集中管理独立运营的分散模式
该模式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建设本区域内统一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并通过政府集中授权方式,引入一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工作 。
分散模式的优势在于依托政府背书增强公信力,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数据需求方参与,同时通过企业独立运营机制保留地方特色需求的灵活适配空间;但要注意平台建设维护需要持续性的财政投入支持。
集中管理独立运营的分散模式尤其适用于公共数据运营初、中期阶段,既能通过政府主导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又能借助企业化运作平衡公共属性与市场化需求,特别适合对数据治理规范性要求较高且需突出政府统筹能力的地区。

第三种
集中管理分域运营总分模式
该模式按行业领域划分,由政府部门分别授权多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不同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在数据主管部门监督下,多家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同台发展,依托统一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分领域进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分域运营总分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多运营主体间的充分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数据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同时依托专业化运营提升细分领域数据价值;但要警惕初期数据规模不足时可能产生的投入产出失衡风险,以及多主体协同带来的管理复杂度提升挑战。
且集中管理分域运营总分模式尤其适用于数据资源丰富、应用场景多元的成熟型城市,或重点实施“数据要素×”战略行动的地区,既能通过行业垂直深耕提升数据要素配置效率,又能以市场化竞争机制响应多元化需求,为规模化数据要素流通提供体系化支撑。

第四种
模式对比:一张表看清关键差异
大家可以看下面这张表格内容,分别是三种模式的授权模式,且根据表格内容,建议在不同发展阶段和数据管理需求下采用差异化授权运营模式:

在授权运营初期或中期,可采用统一管理运作的集约化模式或者集中管理独立运营的分散模式,统一管理运作的集约化模式,授权单一企业负责运营,既能引入市场力量节省政府投资,又能避免初期市场无序竞争,但需注意成熟期可能面临竞争不足的问题,而集中管理独立运营的分散模式虽然需要政府承担建设投资,但能保证公信力和统一管理优势;
若数据应用领域明确且细分市场需求旺盛,可考虑集中管理分域运营的总分模式,通过每个领域授权一家企业实现充分竞争,但需注意在规模不足时可能面临效益不佳的风险,该模式更适合市场规模大、成熟期的数据运营场景。
来源:智简管理咨询公众号